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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结构加固改造
发布时间:2019-11-21 浏览次数: 作者: 返回列表

结构加固改造内容:

◆ 建筑物加固工程、结构加固施工、厂房改造工程
◆ 桥梁、涵洞与道路加固维修
◆ 建筑物(含桥、涵)结构托换、顶升、平移和纠倾 
◆ 建筑物(地上、地下与室内)增层改造加固
◆ 建筑物地基基础处理
◆ 灾损(火灾、水灾等)建筑物加固修复
◆ 坡体加固、稳定与支护处理
◆ 各种桩基工程、软基处理工程
◆ 各类建筑物病害的诊断与加固改造方案设计


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

1、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,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、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,加强整体性、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、提高综合抗震能力;
2、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,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,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;
3、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;新增的抗震墙、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;
4、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,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;
5、加固设计应注重节点连接构造设计。


具体加固方法

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时,宜采用的加固方法

1、拆砌或增设抗震墙

2、修补和灌浆

3、面层或板墙加固

4、外加柱加固

5、包角或镶边加固

6、支撑或支架加固


整体性不满足时,宜采用的加固方法

1、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,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。
2、当纵横强连接较差时,可采用钢拉杆、长锚杆、外加柱和外加圈梁等加固。
3、楼、屋盖构件支撑长度不满足要求时,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、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;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;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。
4、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,应增设外加柱;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,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互相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,可不另设构造柱。
5、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,应增设圈梁;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,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端加锚杆代替;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,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,可不另设圈梁。
6、当预制楼、屋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,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、屋盖。


薄弱易倒部位,宜采用的加固方法

1、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,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、板墙等方法加固。
2、支撑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,可增设砌体柱、组合柱、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、板墙等方法加固。
3、支撑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,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。
4、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,可采用镶边、埋设钢夹套、锚筋或钢拉杆加固;当隔墙过长,过高时,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。
5、出屋面的楼梯间、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,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,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,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。
6、出屋面的烟囱、无拉结女儿墙、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时,宜拆除、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、钢拉杆加固。
7、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,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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